配合修正 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」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112年2月23日院臺農字第1121004338號令
辦理。
二、農保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業於112年2月8日經總統公布,
並由行政院核定分階段施行,關於月投保金額及相關
給付額度調整(第11條、第15條及第25條)之施行日期
定為112年2月10日;全部自有農地釋出得以繼續加保
(第7條)之施行日期為112年6月1日;農民職業災害保險
(下稱農職保)強制申請加保(第44條之2)之施行日期
為112年12月1日。
三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(下稱農委會)已配合修正
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」(下稱農保條例施行細則)
、「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」、
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」(下稱農職保試辦辦法)
等規定。其中,112年2月10日施行之農(職)保月投保金額
及相關給付調整等,攸關農(職)保被保險人權益,
爰請貴會加強宣導